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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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修正案
第六十条 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但黄金期货交割结算的基准价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确定。交割商品计价以交割结算基准价为基础,再加上不同等级商品质量升贴水以及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 第六十四条 黄金期货交割结算、出入库溢短结算及发票流程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第五章相关规定执行。 注: 1、未列入条款为未作修订; 2、上述第64条为新增条款,原第64条改为第65条,后续条文序号依次变动,不再详列。 |